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可不考察专精特新Ⅰ类知识产权指标
对于准备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来说,Ⅰ类知识产权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重点。近期,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就企业咨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公开回复,进一步明确了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认定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之间的政策衔接。

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原则上应拥有1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并已实际应用且产生经济效益。不过,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不考察这一指标。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明确,近三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排名前三)的企业,或者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可按照有关规定不考察Ⅰ类知识产权指标。
同时,按照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标准认定的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属于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这意味着,取得该项认定的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可适用上述政策,不再考察Ⅰ类知识产权指标。
需要注意的是,不考察Ⅰ类知识产权指标,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通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企业仍需符合专业化、创新能力、经营管理、成长性等其他认定要求,并按照当年申报通知准备相关材料。
对于尚未拥有发明专利、但研发基础较好的企业来说,积极开展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也为后续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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