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明确“十五五”期间研发机构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核定方式
近日,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省税务局联合印发《河北省“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方案》。此次方案明确了“十五五”期间河北省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研发机构名单核定范围、程序及管理要求。
核定范围:根据方案,纳入核定范围的研发机构主要包括:科研院所,包括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
对于现有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核定,单位无需提出申请。
新增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程序开展核定。
转制科研院所
转制科研院所是指按照有关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且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院所,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开展核定。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该类机构需满足:
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且占全部在职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指经省科技厅认定,并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核定流程
符合条件的新增研发机构,按照规定提出申请。
不同类型机构申请材料有所区别,主要包括:
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单位章程及相关制度材料;人员情况材料;科研设施设备情况等。
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名单核定。
管理要求
方案明确,核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已纳入名单的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经营范围等变化,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由相关部门按程序核定是否继续享受政策。
该方案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附件: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人员名单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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